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3707號
KSDM,113,簡,3707,202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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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宗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1819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163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共參罪,各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準
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乙○○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共3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
,竟仍無視於保護令對其規制之效力,而以附件犯罪事實欄
一所載之行為,騷擾告訴人丙○○而違反保護令,所為實有不
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
生活及經濟狀況(涉個人隱私,詳卷)、被告前曾因傷害告
訴人之家庭暴力犯行而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詳卷附
法院前案紀錄表)、違反保護令之程度及告訴人具狀表示因
被告不知悔改而一再對告訴人施以家庭暴力、令告訴人身心
受到極大創傷,請求重懲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復依罪責相 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本案整體犯罪過程 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數罪對法 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情狀綜 合判斷,就被告所犯3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及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毛麗雅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8197號  被   告 乙○○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丙○○(原名丁○○)曾為夫妻,其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因對丙○○實施家庭 暴力,前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以 113年度家護字第39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丙○ ○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



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丙○○為騷擾、跟蹤之行為,有效期間 為2年。詎乙○○明知上揭保護令裁定之內容,仍於113年2月1 日凌晨0時39分,在高雄市小港區某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 路,透過臉書社群軟體傳送「叫你潘啊灣家」、「約林園還 是哪」、「昭明招待所」、「林北讓他一杯子賣一送一」、 「妳他媽男朋友比我重要」等訊息予丙○○而加以騷擾,以此 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又於113年2月13日11時41分,在前鎮 區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透過以LINE傳送「遇到妳們 這個破家庭算我雖小,難怪親戚斷光光(比讚符號)」、「 走著瞧」、「不用聯繫了法院見」等語予丙○○而加以騷擾, 以此方式違反上開保護令;另於113年3月2日15時30分,在 前鎮區住處,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透過以LINE傳送「妳不 用太囂張,幹」之語音訊息予丙○○而加以騷擾,以此方式違 反上開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方法與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乙○○之供詞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丙○○警詢證詞 被告所涉全部犯罪事實 3 相關手機頁面截圖 被告所涉全部犯罪事實  4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3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記錄表 上開保護令內容及警方執行情形  5 家庭暴力通報表、林園分局港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本件家庭暴力報案及通報情形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 罪。被告3次犯行間,犯意個別,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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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