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4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度偵字第22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勳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家庭暴力通報表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
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
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冠勳與
被害人甲○○為○○關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
卷第9頁),故被告與被害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
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欄,以對被
害人大聲吼叫等方式,使告訴人精神、心理上產生不快、不
安之感受,再佐以被害人於警詢中表示「他問我的手機為什
麼定位會在汽車旅館」、「我很害怕就一直哭」等詞(見警
卷第8頁),可知被告所為,確實已使被害人產生生理、心
理上之不快不安,揆諸前揭說明,應即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61條第2款之騷擾行為,且依卷內證據及一般通念,尚難
遽認業達痛苦畏懼之程度,是被告所為核屬對告訴人為騷擾
行為。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為○○關係,本
應互相尊重、理性溝通,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竟仍漠視
該保護令,而以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違反該保護令,
所為實屬不該;兼衡其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所生危
害,暨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
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
),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並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及同上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997號 被 告 陳冠勳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勳與甲○○係○○,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關係。陳冠勳前因對甲○○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於民國113年6月11 日核發113年度家護字第109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命陳冠勳不得 對甲○○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 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為騷擾、跟蹤行為,有效期間為2年 。陳冠勳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竟仍於113年7月13日8時14分 許,在其高雄市前鎮區鎮川三巷住處,經查看甲○○之手機發 現其手機定位曾出現在某汽車旅館,而與甲○○發生口角爭執 後,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對甲○○大聲吼叫並要求甲○○承 認有去汽車旅館一事,以此方式對甲○○為騷擾行為而違反前 開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冠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高雄少家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09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 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檢 察 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