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治處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3年度,581號
KSDM,113,毒聲,581,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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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5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雅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強制戒治
(113年度毒偵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雅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
陸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雅雯因施用毒品,經本院裁定令入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爰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
強制戒治。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觀
察、勒戒後,檢察官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
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入戒治
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
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同條例第20條第1項、第2項
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
字第113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
毒品傾向一節,有前述刑事裁定、法務部○○○○○○○○○○民國11
3年12月16日高女戒衛字第1130700155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
表各1份在卷可佐。本院審酌高雄女子戒治所上開評估,乃
經具專業知識經驗者在被告執行觀察、勒戒期間,依其本職
學識評估被告之人格特質、臨床徵候、物質使用行為、社會
穩定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所得之具科學驗證結論;且強制戒
治之目的,是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斷毒品之心癮及身癮所為
之保安處分,上述評估標準適用於每一位受觀察、勒戒處分
之人,具一致性、普遍性、客觀性,倘其評估由形式上觀察
,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法院宜予尊重。從而,
被告經上述評估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形式上觀察,該
等評估並無擅斷或濫權等明顯不當之情事,則檢察官聲請裁
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核與上述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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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