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5號
原 告 尋婉瑜
被 告 郭明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24號(原案號:113年度審
金訴字第252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郭明岳被訴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尋
婉瑜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被告所涉刑事案
件部分,因被告死亡,經由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緝字第24
號判決不受理在案,揆諸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至本件駁回並不
影響原告得就上開原因事實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之權利,
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