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3年度,1469號
KSDM,113,審附民,1469,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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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69號
原 告 紀惠雯
被 告 王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
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本件被告刑事部份(民國113年度審金訴
字第1588號),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
於同年11月2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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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