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69號
原 告 紀惠雯
被 告 王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
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本件被告刑事部份(民國113年度審金訴
字第1588號),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
於同年11月2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首開法條規定
,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