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熙桀
選任辯護人 翁子清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2813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益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