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金訴字,113年度,1483號
KSDM,113,審金訴,1483,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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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48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熙桀


選任辯護人 翁子清律師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2813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23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甲○○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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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