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13年度,322號
KSDM,113,審訴,322,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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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32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汮坪


潘偉誠



楊宇軒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113年度少連偵字第82號) ,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
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
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乙○○,、丙○○、甲○○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茲因被告3人於偵查及準備程序中均已自白
犯罪(見偵卷第92頁;審訴卷第75、77、96頁),本院認依其
3人之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均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由受
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盈吉                   法 官 許瑜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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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