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11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庭威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23793號、113年度偵字第4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乙○○時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
門町派出所警員,因遭代號AV000-H112210女子(下稱A女)
對其提出性騷擾申訴,為了解案發過程並請共同友人呂玉蘭
代為出面與A女協商,明知甲○○(另行審結)非調查該起性
騷擾案件之承辦員警,並無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之法定職
務權限,且明知非公務機關對於社會活動等個人資料不得非
法蒐集及利用,竟基於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之不確定故
意,要求甲○○代為調閱案發之相關監視錄影畫面,而甲○○亦
明知上情,而與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或損害A女
之利益,基於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甲○○
於112年5月19日15時36分許,前往上址享溫馨,假借其職務
上之權力,向店家經理曾禾馨出示警察服務證,要求調閱案
發時之監視錄影畫面,並以手機翻拍乙○○性騷擾A女之前後
經過錄影畫面3則(下稱系爭影像)後,隨即於同日16時04分
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乙○○,俟乙○○接收系爭影像後
再轉傳予友人呂玉蘭觀看,據以找A女協調處理,足生損害
於A女之隱私權及資訊自決權,因認被告乙○○係違反個人資
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規定,而犯同法第41條
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2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前被訴於112年5月13日22
時30分許,與友人甲○○、呂玉蘭、唐振威、下稱A女等人前
往高雄市○○區○○○路000號享溫馨KTV唱歌,於翌(14)日凌
晨4時許,乙○○於包廂外疑對A女有性騷擾行為,而遭A女至
警局對其提出性騷擾申訴(乙○○涉犯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另
案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嗣乙○○經萬華分局督察組
詢問案發經過,而知悉A女對其提出性騷擾申訴,渠明知公
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大樓監視器中涉及個人資料之畫面
,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6條所
定要件,不得任意非法蒐集、利用或洩漏予他人知曉,且警
察機關調閱監視器畫面應限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
,而乙○○本身係受性騷擾申訴調查之對象,非屬偵辦性騷擾
申訴案件之執行法定職務之人,且所查得之資料屬於偵查中
之資訊,為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不得洩漏予他
人,竟假借其職務上取得個人資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
利益而違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及基於洩漏中華民國國防
以外應秘密消息等犯意,於112年5月19日13時45分許,在臺
北市○○區○○路00號之萬華分局警員宿舍內,以通訊軟體LINE
撥打電話予任職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之員警甲
○○,佯稱其受萬華分局督察組要求調閱案發時監視器錄影畫
面,會帶公文一同南下,惟因路途遙遠,委由甲○○先至享溫
馨KTV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云云,甲○○遂於同日15時36分前
往享溫馨KTV,向經理出示警察服務證表示因調查性騷擾案
需要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以翻拍方式取得本案監視器錄
影畫面後,於同日16時4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乙○○,
以此公務機關非執行法定職務之目的而違法蒐集查得A女之
個人資料,乙○○取得本案監視器錄影畫面後,隨即於同日16
時55分以通訊軟體LINE將本案監視器錄影畫面傳送予呂玉蘭
,而違法利用前開蒐集所得之個人資料及洩漏屬於偵查中資
料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所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
、第41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違反同法第15條
、16條規定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公
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罪嫌,業經臺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878號),並由臺灣台北
地方法院於113年1月10日以113年度審簡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
刑3月,於113年5月14日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書正本及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該案與本件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
,客觀基本犯罪事實相同,該案判決之效力當然及本件檢察
官起訴的犯罪事實,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被告乙○○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嫌
部分,及同案被告甲○○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另行
改分簡易程序審結。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黃三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重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