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3年度,235號
KSDM,113,審交訴,235,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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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3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振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48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
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審理時自白犯罪,本
院合議庭認依其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依上述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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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