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3年度,215號
KSDM,113,審交訴,215,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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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1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盈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撤緩調
偵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盈礽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王聖源
                   法 官 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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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