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訴字,113年度,148號
KSDM,113,審交訴,148,2024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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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訴字第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42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清強因涉犯公共危險等罪嫌,經檢察官依通常程
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
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翁碧玲                   法 官 都韻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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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