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30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日鴻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639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沈日鴻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月,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徒刑部分於民國108
年8月29日出監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3年8月12日1
1時許起至13時許止,在高雄市○鎮區○○街00號住處飲用威士
忌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已
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呼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
情形下,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屬於動力
交通工具之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
同日19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鎮區○○街00號前,因機車不
穩左右搖晃為警攔檢,並於同日19時40分許施以檢測,得知
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6毫克後,始發現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
告業於113年11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姚億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