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31號
KSDM,113,單聲沒,131,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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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蓮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執
聲字第2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
2年緩字第2471號商標法案,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
查扣之蠟筆小新吊飾88件、布丁狗、雙子星吊飾各1件、MEL
ODY吊飾2件,因屬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
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偵字第195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等
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附卷
可憑,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而本案扣得
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
司蠟筆小新商標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POMPOMPURIN
」、「My Melody」、「LITTLETWINSTARS」商標之物品,有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份及萬國法律事務所
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份及(見警卷第55至57
頁、112年度他字第1056號卷第49至50頁)在卷可稽,堪認
前開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
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自屬專科沒收之
物。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
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靜雯附表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蠟筆小新商標之吊飾 88件 112年度檢管字第160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113年度執聲字第2102號卷第11頁) 2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POMPOMPURIN商標之吊飾 1件 3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My Melody商標之吊飾 2件 4 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LITTLETWINSTARS商標之吊飾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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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