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52號
KSDM,113,交易,52,202412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子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子文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詠仁                   法 官 陳永盛                   法 官 李茲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