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3年度,26號
KSDM,113,交易,26,2024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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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玟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李玟頤因過失傷害案件,於民國1
13年11月14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2月27日宣判,茲因被
告與告訴人張馨文於113年12月12日在本院調解成立,爰裁
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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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