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3號
KSDM,112,原附民,3,20241204,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王毓

被 告 楊偉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庭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偉恩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楊偉恩雖現由本院通緝中尚未
審結,惟業經本院於刑事判決之犯罪事實認定同為犯罪行為
人,且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已主張被告楊偉恩
本件侵權行為之事實,亦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自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指「依民法應
負賠償責任之人」,爰就被告楊偉恩部分,裁定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陳鑕靂                  法 官 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秋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