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451號
KSDM,111,附民,451,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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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51號
原 告 王瀞密 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代昌律師
陳奕豪律師
蘇淯琳律師
王佩琳律師(已解任
文玲律師(已解任
張景婷律師(已解任
送達代收人 張瓊宜
被 告 徐嘉成 地址詳卷
蘇燕茹 地址詳卷
謝妍蓁 地址詳卷
廖坤賢 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29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薇芳
法 官 粟威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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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