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0年度,198號
KSDM,110,訴,198,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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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8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進合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律師
邱佩芳律師
被 告 吳家毅



選任辯護人 劉嘉凱律師
林靜如律師
被 告 何世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351
號、第19378號、109年度偵字第3034號)及移送併辦(108年度
偵字第14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林進合吳家毅何世昕
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進行審判程序,
並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12月16日宣判;茲查本
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
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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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