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郭惠蕙
蘇東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黃政廷律師
被上訴人 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欽
訴訟代理人 盧世欽律師
被上訴人 孟繁勻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璽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