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逾期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13年度,22號
KSHV,113,建上,22,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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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字第22號
附帶上訴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昌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朱雅蘭律師
吳文賓律師
黃家豪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西班牙鐵路建設和協助股份有限
公司(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長鴻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附帶上訴人不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
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976,45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849,336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附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蔣志宗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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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西班牙商卡夫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