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俊宗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琉球鄉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6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5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
費28萬9,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
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怡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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