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220號上 訴 人 謝敏男 謝金原 謝佩璇 謝揮文 謝揮章 謝揮欽 謝金財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被上訴人 張百琛(即張發財承受訴訟人) 張詠豪(即張發財承受訴訟人) 謝明壽 謝明太 謝明福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君介律師被上訴人 侯素蓮 侯志煉 侯志昇 侯志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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