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13年度,161號
KSHV,113,上,161,202412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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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王玲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韓宏道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113年度上字第161號判決提起第
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95,662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
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明進
法 官 周佳佩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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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