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692號
KSHM,113,附民,692,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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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92號
原 告 林英質
被 告 石敏雄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486號),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因侵權行為等情。爰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諭知無
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
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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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