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515號
KSHM,113,聲保,515,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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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鈺麟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鈺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鈺麟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60號、110上訴893號),爰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青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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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