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素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素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素珍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嗣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7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