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英宗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英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英宗前犯廢棄物清理法罪,經本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
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原
上訴字第5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
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