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13年度,1060號
KSHM,113,聲,1060,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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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6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尤傳傑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
第946號),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尤傳傑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付與除去足以識別尤傳傑以外之人之
個人資料後之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46號案件之全卷電子卷證光
碟。尤傳傑取得上開電子卷證光碟後,不得散布或為訴訟以外之
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尤傳傑(下稱聲請人)為本院
109年度上訴字第946號案件之被告,聲請付與本院109年度
上訴字第946號案件之全卷電子卷證光碟(替代卷證影本)等
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
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
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
限制之。」、「持有第1項及第2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
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
項、第5項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第3項規定
,上述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影本之規定,於聲請再審
之情形,亦有準用。
三、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以108年度訴字第300號判處罪刑,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
第946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9
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聲請人具狀請求付與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946號案件之全卷電子卷證光碟,揆諸上開規
定,為保障聲請人獲悉卷內相關卷證資訊之權利,爰裁定聲
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許付與該案全卷電子卷證光碟(替代
卷證影本)。又鑒於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基本資料,為個人資
料及隱私,本院付與前開電子卷證光碟之範圍,自不包括足
資識別聲請人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再上開電子卷證光碟,
係作為聲請人訴訟之目的使用,並命聲請人取得上開資料後
,不得散布或為訴訟以外之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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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