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毅晟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謝明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
月1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12年度上訴字第735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
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
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黃毅晟(下稱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3年(共8罪),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由本院112
年度上訴字第735號判決上訴駁回,並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
送達判決至法務部○○○○○○○由其親自簽收在案,此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嗣因被告未於法定上訴期間聲明上訴而確定。
然被告遲至113年10月23日再行具狀針對本案提起上訴,顯
逾法定上訴期間,核屬違背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