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重上字,112年度,14號
HLHV,112,重上,14,20241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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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14號
上訴人 鄭美娥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王席彬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404,028元,應徵第三審裁
判費96,6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
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
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劉雪惠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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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