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民事),上字,112年度,45號
HLHV,112,上,45,20241216,2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陳寵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朱麗莉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2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
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
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
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顏維助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