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原上訴字,113年度,46號
HLHM,113,原上訴,46,202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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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原上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記




指定辯護人 張照堂律師
被 告 張冠傑





指定辯護人 李韋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
訴字第151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258、6259、7099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行
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下稱刑訴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關於上訴人即
被告蘇記(下稱被告)部分,前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一造辯
論終結,惟被告因另案於113年9月16日通緝迄未緝獲(見本
院卷第171頁),行方不明,致傳票送達不合法,為保障其訴
訟權益,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訴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               法 官 張健河               法 官 顏維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秦巧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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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