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家上字,111年度,13號
TNHV,111,家上,13,202412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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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陳煦斌(兼陳黃綉吟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煦哲(兼陳黃綉吟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 上 訴人 葉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7月25日本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家上字第13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
  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
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710,421
元,並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正本翌日起七日內,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296,918元及第三審裁判費296,918元,此項裁定
  業已於113年11月22日送達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03、105頁)。上訴人逾期仍未補
  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可憑(本院卷
  二第111、113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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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