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692號
原 告 郭森立
被 告 陳詩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第77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上訴第770號刑
事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辯論終結,並於113
年11月27日宣判。本件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
,始於1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起訴
狀信封之本院收受戳記在卷足憑(本院附民卷第6頁)。依
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
起之民事訴訟。惟原告仍得另依民事程序請求賠償,附此敘
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沈怡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