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226號
TNHM,113,聲保,1226,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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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添順



上列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添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
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曾子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双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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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