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216號
TNHM,113,聲保,1216,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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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旭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旭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旭倫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951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30日法矯
署教字第11301895190號)、法院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第2款,刑法第96條
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文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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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