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1155號
TNHM,113,聲保,1155,2024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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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建甫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
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建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建甫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罪,前經
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
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12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0580號核准假
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人聲
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蕭于哲                   法 官 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杏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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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