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訴字,111年度,1085號
TNHM,111,上訴,1085,20241213,1

1/10頁 下一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082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8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085號
上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鈺錞

          
選任辯護人 賴以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中

          
選任辯護人 蔡宜峻律師
曾益盛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嘉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秀榮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律師
鄭淄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家成

          
選任辯護人 王振名律師
鄭瑋哲律師
被 告 蘇澤峰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何永福律師
吳岳輝律師
被 告 莊豐安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莊美貴律師
周章欽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
年度訴字第247號、第300號、第533號、110年度訴字第149號,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
察署108年度偵字第9353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
346號、第2280號、第4268號;同署108年度偵字第4457號、109
年度偵字第701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7946號、第9321號;併辦
案號:同署109年度偵字第7946號、第9321號),提起上訴,本
院合併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顏嘉篁、蔡秀榮沒收部分均撤銷。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鈺錞為○○○有限公司(址設:嘉義市○區○○路00號1樓,於
民國108年12月16日解散登記,下稱○○○公司)負責人,黃建
中為陳鈺錞男友,二人實際共同經營○○○公司,從事不動產
開發與買賣業務。緣○○○公司於興建附表所示各編號之房地
後,黃建中陳鈺錞為出售附表所示各編號房地,顏嘉篁、
秀榮(顏嘉篁母親)、蘇澤峰、莊豐安亦分別為購買附表
所示各編號房地,渠等為求以附表所示房地向金融機構貸得
超過購入價額(或超過一般貸款成數)之款項,以取得多餘
資金,黃建中陳鈺錞分別或共同與顏嘉篁、蔡秀榮、蘇澤
峰、莊豐安及代書劉家成基於業務登載不實、行使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
行為:
 ㈠顏嘉篁於105年12月9日某時許,在○○○公司,以新臺幣(下同
)1,800萬元之代價,向○○○公司購買附表編號1所示房地(
下稱甲房地),並簽立買賣價金為1,800萬元之不動產買賣
契約書(下稱A1契約);另為使顏嘉篁向金融機構貸得超過
A1契約所載買賣價金之購屋貸款,顏嘉篁、黃建中陳鈺錞
劉家成復共同製作並簽立與真實買賣價金不符,價金為3,
400萬元之虛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A2契約)後,於105
年12月9日某時許,由顏嘉篁持該不實之A2契約,以借款用
途為購買房屋為由,向嘉義縣鹿草鄉農會(下稱鹿草農會)
申請2,500萬元之貸款,致不知情之鹿草農會承辦人員誤信
甲房地之成交價格為3,400萬元,因而陷於錯誤,核貸2,500
萬元予顏嘉篁,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400萬元予鹿草農
會,再由劉家成辦理甲房地之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
後,鹿草農會於106年1月10日將貸款金額2,500萬元匯入顏
嘉篁名下申設之鹿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顏嘉篁鹿草農會帳戶),足以影響鹿草農會核准貸款之正
確性,並足生損害於鹿草農會(下稱犯罪事實一)。  
 ㈡蔡秀榮於106年1月10日某時許,在○○○公司,以1,800萬元之
代價,向○○○公司購買附表編號2所示房地(下稱乙房地),
並簽立買賣價金為1,800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B1
契約);另為使蔡秀榮向金融機構貸得超過B1契約所載金額
之貸款,顏嘉篁、黃建中陳鈺錞劉家成復共同製作並簽
立與真實買賣價金不符,價金為3,400萬元之虛偽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下稱B2契約)後,於106年1月17日某時許,由蔡
秀榮持該不實之B2契約以購買房屋為借款用途,向鹿草農會
申請2,500萬元之房屋貸款,致不知情之鹿草農會承辦人員
誤信乙房地之成交價格為3,400萬元,因而陷於錯誤,核貸2
,500萬元予蔡秀榮,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3,400萬元予鹿
草農會,再由劉家成辦理乙房地之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
登記後,鹿草農會於106年2月16日將貸款金額2,500萬元匯
入蔡秀榮名下申設之鹿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下稱蔡秀榮鹿草農會帳戶),足以影響鹿草農會核准貸款
之正確性,並足生損害於鹿草農會(下稱犯罪事實二)。
 ㈢蘇澤峰於106年2月6日某時許,在○○○公司,以1,500萬元之代
價,向○○○公司購買附表編號3所示房地(下稱丙房地),簽
立買賣價金為1,500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C1契約
);另為使蘇澤峰向金融機構貸得超過一般金融機構購屋貸
款成數之貸款,蘇澤峰、黃建中陳鈺錞劉家成復共同製
作並簽立與真實買賣價金不符,價金為3,200萬元之虛偽不
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C2契約)後,於106年2月7日某時許
,先持不實之C2契約以借款用途為購買房屋為由,向鹿草農
會申請1,500萬元之購房貸款,致不知情之鹿草農會承辦人
員誤信丙房地之成交價格為3,200萬元,因而陷於錯誤,核
貸1,500萬元予蘇澤峰,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2,600萬元予
鹿草農會,再由劉家成辦理丙房地之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
定登記後,鹿草農會於106年2月24日將貸款金額1,500萬元
匯入蘇澤峰名下申設之鹿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下稱蘇澤峰鹿草農會帳戶);嗣蘇澤峰接續於106年3月
1日、107年1月10日,再以同樣方式(即均以丙房地為擔保
品),向鹿草農會分別申請貸得500萬元、100萬元之貸款,
鹿草農會各於106年3月6日、107年1月18日將上開貸款金額
分別匯入蘇澤峰鹿草農會帳戶,足以影響鹿草農會核准貸款
之正確性,並足生損害於鹿草農會(下稱犯罪事實三)。
 ㈣莊豐安於106年3月17日某時許,在○○○公司,以1,500萬元之
代價,向○○○公司購買附表編號4所示房地(下稱丁房地),
簽立買賣價金為1,500萬元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下稱D1契
約);另為使莊豐安向金融機構貸得超過D1契約所載金額之
貸款,莊豐安黃建中陳鈺錞劉家成復共同製作並簽立
與真實買賣價金不符,價金為3,300萬元之虛偽不動產買賣
契約書(下稱D2契約)後,於106年3月20日某時許,先持不
實之D2契約以借款用途為購買房屋為由,向鹿草農會申請1,
950萬元之房屋貸款,致不知情之鹿草農會承辦人員誤信丁
房地之成交價格為3,300萬元,因而陷於錯誤,核貸1,950萬
元予莊豐安,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2,460萬元予鹿草農會
,再由劉家成辦理丁房地之所有權移轉及抵押權設定登記後
,鹿草農會於106年3月29日將貸款金額1,950萬元匯入莊豐
安名下申設之鹿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莊豐安鹿草農會帳戶),足以影響鹿草農會核准貸款之正
確性,並足生損害於鹿草農會(下稱犯罪事實四)。
二、案經鹿草農會告訴暨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市調查站報告臺灣嘉
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事項
壹、證據能力  
一、被告顏嘉篁、蔡秀榮原審自白之供述,有證據能力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顏嘉
篁於原審109年10月21日準備程序自承:我現在與鹿草農會協
商如何還款,我有意願要賠償鹿草農會,我知道我這樣做是
不對的,建商給我的優惠我沒有告知鹿草農會,故本案我坦
承,希望給我機會緩刑等語,且明示不爭執起訴書犯罪事實
(原審訴533號卷二第117、119頁)。被告蔡秀榮則於原審10
9年9月18日準備程序經檢察官陳述追加起訴犯罪事實後,供
述:我坦承(原審訴533號卷二第72-75頁)。被告顏嘉篁、
秀榮於上開自白供述後,迄未主張該等自白之供述有何出
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
正之方法,且該等自白之供述與事實相符(詳下述),自得
採為本案之證據。
二、證人陳淑惠、陳秀華、林漢仁林士艦劉燕芬於調詢及檢
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對被告陳鈺錞黃建中劉家成、莊
豐安無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前述證人陳淑惠等5人於調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均
屬被告陳鈺錞黃建中劉家成莊豐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言詞陳述,被告陳鈺錞黃建中劉家成莊豐安於原審
及本院審理時均爭執其證據能力(原審訴300號卷六第379-3
99頁,本院上訴1083號卷二第46、320頁、卷三第230頁),
且查無證人陳淑惠等5人上揭陳述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
之例外情形,其中證人陳淑惠、陳秀華、林漢仁曾以證人身
分於原審或本院審理時到庭作證,應認證人陳淑惠等5人於
調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對被告陳鈺錞黃建中、劉
家成、莊豐安均無證據能力。
三、證人即同案被告劉家成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對
被告陳鈺錞黃建中莊豐安無證據能力
  查同案被告劉家成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屬被告
陳鈺錞黃建中莊豐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
陳鈺錞黃建中莊豐安均爭執其證據能力(原審訴300
號卷六第403-404頁,本院上訴1083號卷三第230頁),復查
劉家成前揭陳述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應
認被告劉家成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對被告陳鈺
錞、黃建中莊豐安均無證據能力。  
四、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建中於調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對
被告劉家成莊豐安無證據能力
  查同案被告黃建中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屬被告
劉家成莊豐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劉家成
莊豐安均爭執其證據能力(原審訴300號卷六第402頁、卷
八第175-176頁,本院上訴1083號卷二第320頁),復查無黃
建中前揭陳述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應認被
黃建中於調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對被告劉家成
莊豐安均無證據能力。然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以爭執
或減損其陳述之證明力(112年度台上字第5077號、100年度
台上字第1731號判決參照)。 
五、證人即同案被告顏嘉篁、蔡秀榮、蘇澤峰於警詢及檢察事務
官詢問之陳述,對被告陳鈺錞黃建中劉家成莊豐安
無證據能力
  查同案被告顏嘉篁、蔡秀榮、蘇澤峰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
問之陳述,屬被告陳鈺錞黃建中劉家成莊豐安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陳鈺錞黃建中劉家成、莊
豐安均爭執其證據能力(原審訴300號卷六第379、405-409
頁,本院上訴1083號卷二第320頁、上訴1083號卷三第230頁
),且查無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應認被告
顏嘉篁、蔡秀榮、蘇澤峰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
對被告陳鈺錞黃建中劉家成莊豐安均無證據能力。然
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以爭執或減損其等陳述之證明力
(112年度台上字第507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判決參
照)。
六、證人即同案被告莊豐安於調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對
被告陳鈺錞黃建中劉家成無證據能力
  查同案被告莊豐安於調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屬被告
陳鈺錞黃建中劉家成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
陳鈺錞黃建中劉家成均爭執其證據能力(原審訴300
號卷六第410頁、原審訴300號卷八第175-176頁,本院上訴1
083號卷二第320頁、上訴1083號卷三第230頁),復查無莊
豐安前揭陳述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應認被
莊豐安於調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對被告陳鈺錞
黃建中劉家成均無證據能力。
七、同案被告陳鈺錞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對被告劉
家成、莊豐安無證據能力
  查同案被告陳鈺錞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之陳述,屬被告
劉家成莊豐安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劉家成
莊豐安均爭執其證據能力(原審訴300號卷六第379頁、原
審訴300號卷八第175頁,本院上訴1083號卷二第320頁),
復查無陳鈺錞前揭陳述符合法律規定得作為證據之例外情形
,應認被告陳鈺錞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前之陳述,對被告劉
家成、莊豐安均無證據能力。然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
以爭執或減損其陳述之證明力(112年度台上字第5077號、1
00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判決參照)。
八、除上述部分,本判決下列所引被告陳鈺錞黃建中劉家成
、顏嘉篁、蔡秀榮、蘇澤峰、莊豐安(下稱陳鈺錞等7人)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均屬傳聞證據,未據
被告陳鈺錞等7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爭執其證據能力,且
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
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
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均有證據能力。
貳、審理範圍之說明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之
事實(109年度偵字第7946號、第9321號,即犯罪事實一、
二、三部分),核與起訴及追加起訴部分為同一案件,依刑
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應為起訴及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法
院應併予審理。
乙、被告陳鈺錞等7人答辯要旨暨不爭執之事實
壹、訊之被告陳鈺錞等7人對於下列各該不爭執之事實固據供述
在卷,然均矢口否認犯行,答辯如下:
一、被告顏嘉篁部分
 ㈠被告顏嘉篁辯稱:建商即黃建中說甲房地會比較便宜賣給我
,這間房子絕對超過這個價值,他說房子賣我1,800萬元已
經優惠很多給我,多貸的錢用來裝潢、增建,有與黃建中
論增貸。A1、A2契約都是我簽的,我將印章、證件全部交給
代書劉家成,我只負責簽名,印章是代書蓋的,代書將貸款
資料用一個信封袋裝給我,我自己拿去鹿草農會辦貸款,在
鹿草農會二樓簽授信及所有貸款資料。我認為我有錯的地方
在於沒有把建商給我優惠價格告訴鹿草農會,但我沒有詐欺
的犯意。 
 ㈡被告顏嘉篁辯護人辯護意旨:
 ⒈黃建中陳鈺錞劉家成偵審證述存有瑕疵,欠缺憑信性,
不足作為認定被告顏嘉篁加重詐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
罪之依據。
 ⑴黃建中陳鈺錞具建商身分,與被告顏嘉篁、蔡秀榮熟識多
年,黃建中與被告顏嘉篁為扶輪社社友,黃建中陳鈺錞
於顏嘉篁、蔡秀榮母子先後購買甲、乙房地後,就甲、乙房
地之貸款程序,例如送件核貸程序、可貸金額及最後核貸金
額,未加置問,亦均無任何關心、詢問,有違社會一般常情
,而綜觀本案書面證據顯示,鹿草農會核貸之金額(2筆各2
,500萬元)全數匯入○○○公司帳戶,黃建中豈會不知?黃建
中一再敘稱先後借款700萬元予被告顏嘉篁,被告顏嘉篁嚴
正否認,黃建中所述借款乙事,除了各自解讀發票原因之「
支票」外,核無任何實證足資證明被告顏嘉篁與黃建中間有
消費借貸關係存在。黃建中陳鈺錞偵審否認犯行之辯解,
顯係避重就輕、事後卸責之詞,隱瞞其等確知另有3,400萬
元不實買賣契約存在,且鹿草農會最終核撥之2,500萬元全
數均有交付至○○○公司之事實。
 ⑵劉家成於調詢供述「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金額一般不會高於買
賣價金的兩成」,卻於鹿草農會請其填寫3,400萬元幾近買
賣價格2倍為最高限額抵押權額之時,備感「奇怪」之餘,
卻不加查證,有違經驗法則,劉家成為執業逾30年之資深代
書,實難諉稱不知何謂「詐貸」,是否有欲飾之隱情,啟人
疑竇,其為客戶辦理過戶或設定抵押權之時,殊難想像竟未
攜帶買賣契約等資料,以備辦理時確認資訊,或應答承辧人
員之詢問,顯與事理未合,更與地政專業有違。
 ⒉被告顏嘉篁不該當詐欺客觀構成要件
  證人即鹿草農會人員陳淑惠、陳秀華、林漢仁陳健平等人
之證詞,多有未合,彼此多所矛盾,更與金融機構應具備之
專業授信、徵信能力有違,無從僅憑其等陳述,推認被告顏
嘉篁被訴罪名。貸款申請人之申貸文件至多為開啟徵信、授
信程序之鑰,為確保債權得以回收,金融機構定會據其專業
客觀之鑑估程序,判斷核貸數額,非申貸人得以置問,遑論
任由申貸人介入抑或左右核貸結果。依放貸時鹿草農會信用
部放款擔保品估價處理辦法「2.土地及建物合計之貸放值仍
不得超過其『時價』之8成」,殊非「不得超過『買賣契約價格
』之8成」,亦即鹿草農會係經由其內部徵信人員之專業鑑估
,得出「合理時價」,再經七人小組嚴格審核,並通過高層
主管批示,始有最終核貸結果。其本於放貸機構之專業,鑑
估房地價值後,決定放貸2,500萬元,故「買賣契約書」本
無足輕重,被告顏嘉篁自非施用詐術,鹿草農會也未因此陷
於錯誤,被告顏嘉篁自不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客觀構成要件。
 ⒊被告顏嘉篁主觀上無詐貸之故意
  被告顏嘉篁未具備法律、金融或地政相關專業,遑論自行製
作虛偽買賣契約向金融機構詐貸。被告顏嘉篁委託專業代書
劉家成處理房地事宜,基於仰賴專業立場,逕於劉家成指示
位置逐一簽名、用印,自不應逕以被告顏嘉篁有在不實買賣
金額之契約上簽名或用印,遽認有詐欺故意。況被告顏嘉篁
於順利獲放貸後,於甲屋裝潢所貲不斐,廣邀友人入厝宴席
,嗣經鹿草農會通知本案疑超貨,請求還款之時,被告顏嘉
篁為避免遭查封拍賣,奔波籌款還貸款,足以證明係供自住
,與一般通念之詐貸迥異。被告顏嘉篁若有詐貸故意,大可
衝高借款後規避還款,實不至於將貸得金額花費於裝潢,否
則東窗事發,隨時面臨查封拍賣,而有無法實質獲得不法利
益之風險。
 ⒋蔡秀榮之證述,不足作為補強被告顏嘉篁供述之不利證明 
秀榮雖於108年8月2日檢事官詢問時陳述3,400萬元契約係
被告顏嘉篁交其簽名等情,然參蔡秀榮於其他訊問及原審審
理均一貫供述「第二份契約同為劉家成提供」,且倘3,400
萬元買賣契約係被告顏嘉篁自行製作並提供予蔡秀榮簽名,
大可不必特別約往○○○公司簽約,實係「被告顏嘉篁陪同蔡
秀榮至○○○公司簽約,3,400萬元買賣契約為劉家成所提供」
,故蔡秀榮前揭108年8月2日詢問筆錄之陳述,非其真意,
無從採為不利被告顏嘉篁之事證。蔡秀榮雖於111年1月11日
原審審理時略稱:第二份3,400萬元契約係劉家成同一時間
拿給我與顏嘉篁一同簽名等語,然被告顏嘉篁早於105年12
月9日已申請貸款,但蔡秀榮係隔年1月間始與○○○公司簽立
乙房地之買賣契約,被告顏嘉篁、蔡秀榮自無可能於同一時
間與建商簽立買賣契約。又蘇澤峰、莊豐安分別於106年2月
6日、同年3月7日始與建商簽立丙、丁房地買賣契約,被告
顏嘉篁豈有預知未來、超前部署杜撰虛偽買賣契約之可能?
 ⒌被告顏嘉篁於111年3月21日原審審理已當庭表示「否認」(原
審訴300號卷八第116頁),故被告顏嘉篁於109年10月21日就
犯罪事實之陳述,探尋其表達之意思乃是:誤信農會為合法
放貸,雖有超貸之事實,但既已委任代書辦理,應該沒有問
題,故希望法院判處緩刑等語,然原判決未查,逕以被告顏
嘉篁坦承犯行,自白犯罪,未依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3項規
定確認被告顏嘉篁認罪與否,未使確實表示意見,逕認被告
顏嘉篁承認犯行,即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
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足以影響被告顏嘉篁防禦權利,並有訴
訟程序違背法令之瑕疵,應予撤銷。 
二、被告黃建中部分
 ㈠被告黃建中辯稱:A1、B1、C1、D1契約都是價錢談好才簽約
,僅其中C1契約簽約時因參加旅遊前往泰國,委由陳鈺錞
約,其餘均親自參與接洽,但不知道有A2、B2、C2、D2不實
契約存在,是到地檢署製作筆錄時才知道有不實契約。簽約
當時有跟顏嘉篁等人講好,由顏嘉篁、蔡秀榮莊豐安、蘇
澤鋒自行去找貸款銀行,我完全沒有參與本案犯行,且附表
編號1至4所示的房地地點很好,是有價值的,行情我們股東
有討論是開2,180萬元,我是薄利多銷,且本案我並無獲得
任何好處,不實契約及鹿草農會貸款均與我無關。   
 ㈡被告黃建中辯護人辯護意旨:
 ⒈被告黃建中僅為建商,買受人資金來源、委由何人擔任代書
、貸款金額高低,均與被告黃建中無涉,本案超額貸得之款
項亦未交予被告黃建中,遑論出售本案房屋與顏嘉篁等4人
時,竣工不到半年,臺灣房價係呈現持續穩定上漲趨勢,被
黃建中並無售屋迫切需求,自無配合製作不實契約用以超
額貸款之動機。本案房屋於105年6月興建,同年9月透過房
屋仲介刊登廣告,欲以1960萬元至2350萬元出售,嗣分別以
1,800萬元、1,500萬元出售顏嘉篁等4人。代書劉家成是顏
嘉篁找的,後續3件房地買賣皆係透過顏嘉篁始決定購買,
故均沿用劉家成作為代書,且係顏嘉篁等4人向鹿草農會申
請貸款,被告黃建中僅收取A1、B1、C1、D1買賣價金,未配
合辦理貸款,亦未獲得超額貸款利益。
 ⒉依原審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A2、B2、C2、D2不實契
約,均非被告黃建中之印文,其中A2、B2契約賣方欄「黃建
中」係事先繕打於上,C2、D2契約賣方欄「黃建中」簽名筆
跡,經刑事警察局鑑定非被告黃建中親簽,若被告黃建中
與製作不實契約,親自在不實契約上簽名或蓋用自己印章即
可,何須由不詳之人偽簽名或偽刻印章蓋用於上,足證4份
不實契約均係遭偽造。
 ⒊108年2月初,在莊豐安服務處協商時,被告黃建中對於鹿草
農會人員提問未回答,且拒絕變更實價登錄之價,實係因被
黃建中自始僅簽立A1、B1、C1、D1真實價格買賣契約,亦
請代書劉家成協助依真實契約之價金辦理實價登錄,不知有
「真正價格」與「不真正價格」之分別,倘若被告黃建中
與不實契約之製作,在遭到金管會、鹿草農會察覺實價登錄
價金與申貸買賣契約之總價不符時,被告黃建中只要配合鹿
草農會修正實價登錄價金即可,何須堅持「賣多少,就登錄
多少」,進而導致後續面臨本案訴訟程序。
 ⒋除前述證據外,本案僅剩同案被告之自白,惟查顏嘉篁等4人
於原審及本院供述,本質上屬於共同被告之自白,真實性之
擔保仍有未足,應併有適用補強證據之必要性,在客觀上足
以使人對其等陳述之犯罪事實獲得確信之心證,始足據為認
定被告黃建中犯罪之依據。同案被告顏嘉篁等4人於偵、審
歷次供述前後不一,或不甚具體而無法為證明,或未舉證以
實其說,均不足據為認定被告黃建中犯罪之依據。
 ⒌至顏嘉篁、蔡秀榮曾分別簽發票面金額700萬元、700萬284元
之支票交付被告黃建中陳鈺錞部分,係因顏嘉篁曾向被告
黃建中借款700萬元2次,以該等支票作為擔保,嗣後皆由陳
鈺錞提示兌現獲得清償。被告黃建中並未承諾顏嘉篁給予裝
潢款或為製造資金流向,被告黃建中借款顏嘉篁之資金來源
陳鈺錞新光銀行帳戶之提款100萬元、250萬元、100萬元
、100萬元、100萬元,加上原本即持有之現金50萬元,共計
700萬元,一次以現金交付顏嘉篁,嗣後由陳鈺錞於106年1
月18日持前述顏嘉篁所開立之票號0000000號支票提示兌現
清償。而後顏嘉篁所有旅行社投標多件公家標案,有資金需
求,再次向被告黃建中借款700萬元,被告黃建中信賴顏嘉
篁具備相當之還款能力,指示陳鈺錞自其名下新光銀行帳戶
提領500萬元,加上家中現金200萬元,共計700萬元交付顏
嘉篁,由蔡秀榮簽發面額700萬284元支票交付被告黃建中
為擔保。金融機構核准房屋貸款與否及數額之考量重點在於
不動產本身價值及申請人之還款能力,不在核撥款項之資金
流向,故顏嘉篁、蔡秀榮辯稱渠等分別簽發上述支票,係為
製造符合貸款流向之金流云云,根本無此必要,顯屬無稽。
 ⒍鹿草農會核貸過程經專業鑑價、聯徵程序,並非只參考買賣
契約之價金,尚難認鹿草農會承辦人員係因顏嘉篁等人提供
不實買賣契約而陷於錯誤,致交付財物,故與詐欺罪之構成
要件有間。  
三、被告陳鈺錞部分
 ㈠被告陳鈺錞辯稱:不知道也沒有看過A2、B2、C2、D2契約,
過程我都不清楚,都是黃建中處理的,黃建中聯繫買方及代
書,不知為何本案4筆房地都是向鹿草農會貸款。
 ㈡被告陳鈺錞辯護人辯護意旨:
 ⒈被告陳鈺錞擔任○○○公司名義上負責人,惟實際上僅於○○○公
司出售本案房地有簽約需求時,始參與用印、簽名,故僅簽
立A1、B1、C1、D1契約,其後請代書劉家成協助辦理實價登
錄,並未參與A2、B2、C2、D2不實契約,亦非被告陳鈺錞
得鹿草農會作為本案房地貸款之金融機構,對於顏嘉篁、蔡
秀榮、蘇澤峰、莊豐安(下稱顏嘉篁等4人)持該等不實契
約向鹿草農會申請貸款並不知情。
 ⒉被告陳鈺錞黃建中僅收取A1、B1、C1、D1買賣契約之價金
,未獲取超額貸款之款項利益,並無配合顏嘉篁等4人製作
不實買賣契約之動機。
 ⒊至顏嘉篁、蔡秀榮分別簽發面額700萬元、700萬284元之支票
交付黃建中部分,係因顏嘉篁曾向黃建中借款700萬元兩次
,故以該等支票作為借款之擔保,嗣皆經被告陳鈺錞提示兌
現獲得清償。被告顏嘉篁、蔡秀榮均辯稱此係渠等開立支票
交給被告陳鈺錞兌現後,再由同案被告黃建中將現金交付顏
嘉篁、蔡秀榮,作為房屋裝潢或製造貸款金流之假象等語,
並非實情,亦不符合現行房屋貸款實務。實則顏嘉篁之旅行
社有資金需求,黃建中信賴其具備相當還款能力,先後借款
各700萬元予顏嘉篁,因雙方為扶輪社社友,故未約定利息
及還款期限,而以支票作為借款之擔保。顏嘉篁係以鹿草農
會核撥本案貸款其中之500萬元、200萬元,用以兌現其向黃
建中借款700萬元所開給黃建中、被告陳鈺錞之700萬元支票
(票號:0000000),蔡秀榮係以鹿草農會核撥本案貸款其
中之500萬元、200萬284元,用以兌現顏嘉篁第二次向黃建
中借款700萬元所開給黃建中陳鈺錞之700萬284元支票(
票號:0000000)。再者,一般購屋貸款,申請人(買方)
僅會記載借款用途為「購買房屋」,金融機構核貸後將貸款
金額匯入指定帳戶,不會查核後續資金流向,蓋金融機構核
准房屋貸款及數額考量之重點在於不動產之價值及申請人之
還款能力,不在核撥款項之資金流向。倘若黃建中確實欲給
顏嘉篁700萬元裝潢款,顯然可以不實契約作為實價登錄,
顏嘉篁再將超貸之700萬元匯入自己帳戶做後續運用即可,
毋需出於上述迂迴又不明所以之方式。
 ⒋原審認定被告陳鈺錞有罪之證據,無非係以同案被告之自白
為證,惟同案被告顏嘉篁等4人之供述,本質上屬於共同被
告之自白,真實性之擔保仍有未足,應併有其他客觀之補強
法則相互印證,始得據以認定犯罪事實。顏嘉篁關於簽約內
容細節、簽約過程,前後說詞反覆不一,甚至前後矛盾,足
認係因立場不一而虛偽陳述,推諉卸責,蔡秀榮亦顯因立場
不一或為迴護其子顏嘉篁而虛偽陳述,其等證述顯屬不實。
蘇澤峰於原審證述:只要跟黃建中把買賣價格講好,其他事
情建商(黃建中)、代書(劉家成)、鹿草農會他們會去處
理等語,莊豐安於原審證稱:我是循著蘇澤峰同樣方式申請
,就是一樣的代書、建商,他們去找鹿草農會配合等語,均
屬其等個人片面說詞,未舉證以實其說,無法證明被告陳鈺
錞確有參與製作C2、D2不實契約。
 ⒌房地成交價格在核貸程序中固屬重要,然金融機構為正確評
估可貸款之金額,必就房地為鑑價程序,始能得知房地實際
價格,殊難想像僅憑成交價格即可自金融機構貸得款項,因
此,金融機構決定貸款與否及貸款金額多寡,最重要審核標
準實係房地之實際價格與借款人之還款能力,其重要性要非
房地之成交價格可比擬。本件鹿草農會核貸過程經專業鑑價
、聯徵程序,非僅參考買賣契約價金,尚難認其承辦人員係
因顏嘉篁等4人提供不實買賣契約而陷於錯誤,致交付財物
,故與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間。 
四、被告劉家成部分
 ㈠被告劉家成辯稱:被告劉家成並無審查鹿草農會最高限額抵
押權設定金額之權限與義務,僅以地政士之職責,單純依鹿
草農會人員指示辦理本案房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
本案每筆房地買賣,扣除印刷、契稅、登記費等費用後,僅
向顏喜篁等4人每人各收取1萬8,000元代辦費,無動機與理
由甘冒遭撤銷地政士執照及信譽之風險,製作不實契約持向
鹿草農會超貸,本案不實契約實係顏嘉篁等4人自行製作。
又本案4件放貸實係鹿草農會不詳人員與顏嘉篁等4人共同實
施,應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犯,而非加重詐欺罪等語。
 ㈡被告劉家成辯護人辯護意旨:
 ⒈被告劉家成黃建中同為嘉義扶輪社員因而相識,黃建中
託被告劉家成辦理本案4筆不動產買賣契約簽立及所有權移
轉登記,被告劉家成循例辦理後續抵押權設定登記。被告劉
家成協助買賣雙方製作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用印後,顏嘉篁
等4人持另一便章至被告劉家成事務所用以製作土地登記
請書及公契。本案鹿草農會貸款係由顏嘉篁等4人自行處理
,被告劉家成並未參與,被告劉家成係貸款處理完畢受鹿草
農會陳淑惠通知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完成制式契約後由鹿
草農會通知顏嘉篁等4人用印,被告劉家成再至鹿草農會取
件,同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抵押權設定登記,並將買賣
價金輸入實價登錄網站。
 ⒉本案不實買賣契約與被告劉家成無關,應係顏嘉篁所製作
 ⑴A2、B2不實契約之賣方均記載黃建中,此與被告劉家成製作
之A1、B1真實契約之賣方記載○○○公司不符,被告劉家成
執業20多年之資深地政士,要無可能犯下如此基本且低下之
錯誤,被告劉家成若參與貸款,何需製作兩份格式完全不同
的契約,如此一經比對立刻穿幫,且網路可輕易蒐尋不動產
買賣契約範本,無需任何專業智識或能力,可見不實契約係
出自不諳法律之外行人之手。再不實契約騎縫章均蓋於裝訂
處,此與被告劉家成作業習慣係將騎縫章蓋印於契約頁面平
均展開邊緣不同,足證不實契約並非被告劉家成製作。何況
被告劉家成係以真實買賣金額進行實價登錄,且於事後在莊
豐安議長服務處,堅決拒絕配合更改實價登錄,足證不實契

1/10頁 下一頁


參考資料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