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字,113年度,39號
TCHV,113,家上,39,2024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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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字第39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上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複代理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正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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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