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陳仲和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上 訴 人 陳啟明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宗
陳良錦
陳德世
李月裡
陳佑生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美芬
視同上訴人 陳吉松
陳志成
陳清地
陳銅全(即陳張玉霞之承受訴訟人)
劉武雄(即劉陳桂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鞏志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2及附表四-2,關於「000-0地號土
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