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12年度,118號
TCHV,112,上,118,202412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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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陳仲和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上 訴 人 陳啟明

訴訟代理人 劉淑華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宗
陳良錦
陳德世
李月裡
陳佑生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美芬
視同上訴陳吉松

陳志成
陳清地
陳銅全(即陳張玉霞之承受訴訟人)

劉武雄(即劉陳桂花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鞏志
訴訟代理人 盧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三-2及附表四-2,關於「000-0地號土
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000-0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蔡建興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秀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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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