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上字,113年度,23號
TCHM,113,附民上,23,202412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英美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江美鈴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
訴事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第一審判
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本件原審判決以上訴人曾英美告訴被上訴人江美鈴傷害案件業已
諭知被告無罪在案(原審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64號),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
官提起上訴,本院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
(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36號),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
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