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3年度,1175號
TCHM,113,金上訴,1175,20241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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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煜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煜傑於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煜傑因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
錢等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
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
民國113年9月26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
二、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犯上開之罪嫌疑重
大,羈押之原因雖尚未消滅,然斟酌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尚
未確定),考量全案犯罪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家
庭狀況、資力等情,認被告如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
其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後續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即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
證金後,停止羈押。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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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