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850號
TCHM,113,聲保,850,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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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騰煬



上列受刑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騰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騰煬前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
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41
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
年度上訴字第19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
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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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