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維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文維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
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9041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2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琬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