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智嘉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強制性交等案件
,經法院判決確定並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9670號函核准假釋,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號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