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源福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源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源福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
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86228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憑,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
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