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779號
TCHM,113,聲保,779,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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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源福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7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源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源福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
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以法
矯署教字第1130186228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憑,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
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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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