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766號
TCHM,113,聲保,766,202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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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潮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潮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潮葦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1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0、25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馨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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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