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潮葦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潮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潮葦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1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0年度上訴字第240、251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馨慈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