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2年度,2744號
TCHM,112,金上訴,2744,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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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4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添財


選任辯護人 劉彥廷律師(解除委任)
徐銳軒律師
何子豪律師
李依蓉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
金訴字第65、490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701、20742、24886、2
4893、25116、28353、32883、34204、34205號,追加起訴案號
: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8847號及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
字第300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B○○沒收部分撤銷。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貳拾元、洗錢之財物新臺幣
叁佰柒拾捌萬壹仟參佰壹拾伍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追徵其價額。
其餘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B○○(參與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起訴,不在本案審理範圍
)與不詳詐欺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
聯絡,於民國108年間,指示洪浩倫(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經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阮采羚(參與
犯罪組織部分業經另案起訴,加重詐欺及洗錢部分經原審判
決無罪,未上訴而確定)分別向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臺
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申請登記成立「紅樂企業社」、「板點
有限公司」(下稱板點公司),對外佯稱從事第三方支付業
務,洪浩倫、阮采羚並分別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紅樂企業社)及000000000000號帳戶(板
點公司),再由B○○持用上開兩金融帳戶向「臺灣萬事達金
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睿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睿聚公司)簽定金流代收付合約,俟取得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萬事達公司)、第一商業銀行(睿聚公司)核發
之虛擬帳戶後,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網路社群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
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
詐騙方法,向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之人(附表
二編號1與附表一編號26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3與附表
一編號31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4與附表一編號38為同
一被害人)進行詐騙,致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
之人因此陷於錯誤,乃依詐騙集團不詳成員指示,於附表一
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時間,陸續儲
值或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
所示之金額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紅樂企業社申請之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及板點公司申請之上開銀行虛擬帳戶
,再撥款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其中
附表一編號2、4、8、12、16、21、22、24部分,經被害人
報案後而止付(圈存),未能以上開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該詐
欺所得而洗錢未遂。
貳、證據能力:
  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B○○(下稱被告)、辯護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審理時,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
不爭執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
得,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及取得之程序均無違法之處,依
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犯行,辯
稱略以:我們公司是做第三方代收服務,並沒有詐騙被害人
,也沒有洗錢,只是純粹幫下游商家做代收付服務而已,
  我只是找張克家給我工作,負責代收付部門員工,警局收到報案,我也有到警局說明情況,並協助被害人處理款項,我並不知道商家拿我們公司代收付的渠道做什麼事情云云。其辯護人辯稱:被告受僱於張克家,也不懂電腦操作,亦無權限可以及時終止下游廠商代收付金流之服務,且被害人報案後,爭議款依警方通知圈存,被告已盡其所能,請下游商家改善圈存之情形,針對圈存部分都有如實回復警方,沒有撥款給下游商家。被告是根據張克家的指示,對客戶進行實名審核,透過他人介紹而與下游等公司簽約,並在審核各該商家的商工登記等資料後,才開通提供第三方代收付服務,簽約時或提供服務中,並無法查知或預見下游商家提供的代收付服務,已經涉及詐欺及洗錢行為,各商家簽約時有互為連帶保證人,不能推斷被告應發現或知情,就算被告有發現,也不能以此推斷被告知道係詐欺集團,下游商家是利用第三方代收付服務作為詐欺手段,不能因下游商家有詐欺集團濫用金流服務情況,就認定被告與詐欺集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云云。
二、惟查:
 ㈠如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被害人,確有於如附表一編
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時間儲值、匯
款至紅樂企業社或板點公司之銀行虛擬帳戶後,由被告就已
收取款項,以轉帳方式,匯款予下游商家,並收取經手款項
一定比例為手續費等節,業據被告供承在案,核與證人即紅
樂公司員工歐佳怡於另案審理時(見原審金訴65卷㈡第436至
457頁)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睿聚公司基本資料、紅
樂企業社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紅樂企
業社虛擬帳戶清單、紅樂企業社相關虛擬帳戶訂單一覽表、
洪浩倫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板點公司
登記資料、中國信託銀行結清提款憑證影本、板點公司中國
信託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星宇宙開發社交易明細、商家登
記資料、准詳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新昕企業
社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正胤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
登記資料、玉君服飾批發行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蕓歐
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傅喜數位科技
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交易
明細、商家登記資料、被害人帳戶匯款一覽表、紅樂企業社
商業登記基本資料、設立登記資料、商業登記抄本、萬事達
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被害人匯款流向一覽表、傅喜數位科
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謝易
容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准詳有限公司合作金庫
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板點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
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豪豪生技有限公司聯邦銀行帳戶
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陳冠君聯邦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寶誠企業社陽信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
明細、張恩碩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萬
事達公司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附卷可稽(見偵5701
卷第59至60、71至95、149至201、207至233頁,偵12696卷
第17至21、35至36、79至90頁,偵20742卷第29至30頁,偵2
4886卷第67至110頁,偵28353警詢卷第265至266頁,核交28
01卷第4、6至40頁,警0725卷第116至265、269至318、321
至372、375至378、381至第393頁,偵34204卷第95至143頁
,偵34205警詢卷2-1第245至247、253至298頁,偵34205警
詢卷2-2第137至243頁)。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分別向附表
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之人(附表二編號1與附表一編號
26為同一被害人、附表二編號3與附表一編號31為同一被害
人、附表二編號4與附表一編號38為同一被害人),以附表
一編號1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之方式詐騙
後,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儲值或匯款至附表一編號1至28、3
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虛擬帳戶等情,業經證人即
附表一編號1至28、30至39所示被害人D○○、H○○、丁○○、未○
○、O○○、庚○○宙○○、K○○、玄○○、I○○、地○○、C○○、子○○
、M○○ 、巳○○、天○○、N○○、戊○○、甲○○、宇○○、J○○、黃○○
、午○、壬○○、酉○○(原名許00)、寅○○、F○○、乙○○、申○○
、丙○○、A○○、卯○○、L○○、G○、己○○(更名李00)、丑○○
E○○、癸○○、戌○○○於警詢(見偵36165筆錄卷第29至93、97
至101頁,偵37332筆錄卷第67至102頁,偵5701卷第39至41
頁,偵12696卷第39至43頁,偵23870卷第19至24頁,偵2488
6卷第51至55頁,偵24893卷第85至87頁,偵25116卷第77至7
9頁,見偵28353警詢卷第27至32頁,警6360卷第65至104頁
,警0725卷第67至69頁,偵34204卷第85至86頁,偵34205警
詢卷2-1第131至137頁,偵38847卷第275至279頁)證述明確
,並有①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D○○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吉埔派出所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
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睿聚公司函
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超商代收款
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詐騙網頁、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代碼繳費資訊截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函及
電子郵件(見偵36165調查卷1第3至25、29至34、37至39頁
);②附表一編號2所示被害人H○○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
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H○○帳戶
資料、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函(見偵36165調查卷1第41、49、53至57、61至75頁);③
附表一編號3所示被害人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員警工作紀錄簿、
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
截圖照片、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郵局帳戶
之存摺內頁影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洲分局函(見偵3616
5調查卷1第77至95、99至103、111頁);④附表一編號4所示
被害人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安東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
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轉帳交易明細影本、行動電
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函(見偵36165調查卷2第3至4、13至29、37至49、59至84、
91至93頁);⑤附表一編號5所示被害人O○○之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分
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
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睿聚
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表、經銷商登記資料、超
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
片、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卷3第3
至49頁);⑥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北港分局偵查隊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
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
專用繳款證明影本、庚○○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
交易明細、雲林縣政府警察局北港分局函(見偵36165調查
卷3第51至61、65至69頁);⑦附表一編號7所示被害人宙○○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
新湖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
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6165調查卷3第71至89、93至95
頁);⑧附表一編號8所示被害人K○○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
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行動
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竹分
局函(見偵36165調查卷3第97至110、113頁);⑨附表一編
號9所示被害人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
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見偵36165調查卷3第115
至120、122至126、129至131頁);⑩附表一編號10所示被害
人I○○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
、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詐騙網站資料、代碼繳費資訊截圖照片(見
偵36165調查卷4第3至41、45至47頁);⑪附表一編號11所示
被害人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
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截圖照片、
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6165調查卷4第
49至51、55至59、65至67頁);⑫附表一編號12所示被害人C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
局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
、特約商店資料、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
細、存摺封面截圖照片、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函(見
偵36165調查卷4第69至71、75至77、81至83、87至103頁)
;⑬附表一編號13所示被害人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
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
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6
165調查卷4第105至127頁);⑭附表一編號14所示被害人M○○
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
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行動電話通訊軟體
對話紀錄、虛擬貨幣軟體TSM開戶資料截圖照片(見偵37332
筆錄卷第109至129頁);⑮附表一編號15所示被害人巳○○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山分局中山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
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行動電話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131至137、159至
169頁);⑯附表一編號16所示被害人天○○之高雄市政府警察
局左營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新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
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睿聚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
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
、兆豐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存摺內頁影本、詐騙網頁
、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171至175、1
79至181、185至219頁);⑰附表一編號17所示被害人N○○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
林分局後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
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代碼繳費資訊、轉
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223至239頁);⑱
附表一編號18所示被害人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
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
用繳款證明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
第241至242、245、249至251、255至259頁);⑲附表一編號
19所示被害人甲○○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函、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
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
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2
61至285頁);⑳附表一編號20所示被害人宇○○之花蓮縣警察
局花蓮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
縣警察局花蓮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
細、特約商店資料、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
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7332筆錄卷第287至29
0、293至374頁);㉑附表一編號21所示被害人J○○之內政部
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
三多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截圖照片、睿聚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經
銷商登記資料(見偵5701卷第43至56、61至63頁);㉒附表
一編號22所示被害人黃○○之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
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
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見偵12696卷第33、47、51、57、67頁);㉓附表一
編號23所示被害人午○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
片、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
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23870卷第2
5至49、55至57頁);㉔附表一編號24所示被害人壬○○之萬事
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
局莊敬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切結書、行動
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代碼繳費資訊截圖
照片(見偵24886卷第65、111至117、123至195頁);㉕附表
一編號25所示被害人酉○○之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
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函、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
園分局大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用繳
款證明、詐騙網頁、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
見偵24893卷第97、157至174頁);㉖附表一編號26、附表二
編號1所示被害人寅○○之睿聚公司函暨所附板點公司交易明
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
明細、特約商店資料、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函、桃園
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超
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見偵24893卷第99至111、175
至193頁);㉗附表一編號27所示被害人F○○之傅秀琴台新銀
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
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
管理部函暨所附萬事達公司及玩酷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玩酷
公司)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玩酷公司函所附多
管道收費系統約定書、虛擬帳號控管申請表及轉帳資料、第
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函、第一商業銀行總行函暨所附虛擬帳
戶開戶資料、睿聚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經銷
商登記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李彥昕之新昕企業社之經
銷商登記資料、特約商店服務規範、平台會員服務條款、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
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函、超商代
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
交易明細截圖照片(見偵25116卷第83至144、149至150、16
7至169、175、179至181、187、191至217頁);㉘附表一編
號28所示被害人乙○○之回函暨所附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統一超商(股)代收服務部電子郵件
、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函、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謝
易容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及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巨富國際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
料及交易明細及設立登記資料、巨無霸科技有限公司臺灣中
小企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正第一分局函、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詐騙網頁
截圖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
28353警詢卷第47至75、79至106、161至165、169至215、21
9至245、267至270頁);㉙附表一編號30所示被害人申○○
吳玗萱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行動電話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截圖照片、萬
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
函暨所附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營業登記資料、
商家登記資料、謝易容之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見警6360卷
第7、106至112、115至116、176至182頁);㉚附表一編號31
、附表二編號3所示被害人A○○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詐騙網頁、行動電話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代收查
詢明細表及代碼對應廠商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
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准詳有限公司交
易明細、營業登記資料、商家登記資料、睿聚公司函暨所附
板點公司交易明細、經銷商登記資料(見警6360卷第8、122
至128、183至196頁);㉛附表一編號32所示被害人卯○○之臺
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
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新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
證明、代碼繳費資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照片、金仕曼事業
有限公司查詢資料、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
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營業登記
資料、交易明細(見警6360卷第10、129至131、133至139、
200至203頁);㉜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所示被害人L○○之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
明影本、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
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交易
明細(見警6360卷第12至13、140至149、205至209頁);㉝
附表一編號34所示被害人G○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函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萬事達公司函
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豪
生技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料、交易明細(見警6360卷第14
至15、152至161、210至215頁);㉞附表一編號35所示被害
人李00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
款證明影本、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
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見警
6360卷第17、162至173、216至219頁);㉟附表一編號36所
示被害人丑○○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函、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中埔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
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詐騙網頁
截圖照片、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
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
家登記資料、謝易容之會員資料及交易資料、萬事達公司函
暨所附張恩碩交易明細(見警0725卷第5、71至79、87、101
至113頁);㊱附表一編號37所示被害人E○○之萬事達公司函
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豪
生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商家登記資料、豪豪生技有限公
司聯邦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超商代收款專用繳
款證明影本、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
圖照片、凱基銀行金融卡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見偵34204卷第147至161、165至169、173至183
頁);㊲附表一編號38、附表二編號4所示被害人癸○○之遭詐
欺匯款帳戶金流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
三大隊第一中隊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一中隊竹圍分隊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照片、匯款明細、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萬
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
函暨所附莊正胤之正胤有限公司之交易明細、營業登記資料
、商家登記資料、合庫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程
志遠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林冠宏國泰
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馮英銓中國信託銀行
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黃資賀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
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睿聚公司函暨所附板點公司交易明
細、經銷商登記資料、回函暨所附詠承水產行交易明細、營
業登記資料、商家登記資料、詠承水產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設立登記資料、萬事達公司函
暨所附板點公司交易明細、特約商店資料、回函暨所附傅喜
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明細、營業登記資料、商家登記資料
、傅喜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見偵34205警詢卷2-1第9至11、139至145、153、15
9至165、175至185、193至199、203、207至241、249、299
至336、339至349、353至361、365至399、403至449頁、偵3
4205警詢卷2-2第5至135、245至306頁);㊳附表一編號39所
示被害人戌○○○之回函暨所附豪豪生技有限公司營業登記資
料、交易明細、萬事達公司函暨所附紅樂企業社交易明細、
特約商店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
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后里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超商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影本、行
動電話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偵38847卷第163至17
4、179至181、281至317頁)附卷可證。足認附表一編號1至
28、30至39所示被害人確有受騙儲值或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
至28、30至39、附表二編號1、3、4所示,紅樂公司及板點
公司於客觀上確有提供金流管道供作詐欺集團使用,並轉匯
款項至詐欺集團指定之帳戶之行為,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確實有詐欺取財之犯意:
 ⒈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稱略以:因我本身有銀行債務問題,
又想成立公司做第三方代收付業務,所以找朋友證人洪浩
、證人阮采羚開公司,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當初是我分別
請會計師去協助證人阮采羚及洪浩倫辦理開公司的相關程序
及資料,證人阮釆羚及洪浩倫申請完後把公司資料及相關印
鑑證明交給我,由我進行實際上的經營,板點公司是登記在
臺北市○○區○○街00號8樓,紅樂企業社是登記在臺中市○區○○
○道○段000號22樓,這兩個都只是公司的營業登記地址,實
際上我都是在家操作,板點公司及紅樂企業社主要業務是做
第三方代收付,營利是賺取代收付的手續費。因為紅樂企業
社在109年2月有稅務的問題,將代收付經營權轉移給板點公
司,連帶客戶也一起轉移,直到109年7月份,再由板點公司
轉移歸還紅樂企業社,但板點公司尚有待撥款項未還給客戶
,所以轉匯給紅樂企業社還給相對應客戶,紅樂企業社及板
點公司經營權及款項轉移由我本人進行,紅樂企業社資本額
大概為新臺幣(下同)10至12萬,公司營運只有我1個人在
處理,工作內容包含招攬商戶、進行帳戶撥款及法務工作,
招攬業務方式為利用公司網站投放網路關鍵字廣告,簽約方
式為電子契約,紅樂企業社資本額不足以向銀行申請虛擬代
收服務,所以我們向萬事達公司申請代收付服務,利用他們
的代收付通道,來進行我們的代收付業務,賺取代收付的手
續費來自我們報價給商家與萬事達報給我們的中間價差。我
是跟萬事達公司及睿聚公司申請金流代收通道,我進來的款
項,都是由這二家公司撥進來給我,我們在開通代收付通道
給商家時,會要求對方上傳他們的公司資料到我們公司,我
們查核的方式會在經濟部查詢該公司統一編號及這家公司的
營業項目及對應的公司負責人是否有一致,如果相同,就開
通代收付通道,給申請這服務的公司。被害人購買遊戲點數
後,款項會匯入睿聚公司及萬事達公司,按照合約天數撥款
至紅樂企業社,再由紅樂企業社撥款至下游相對應的商家,
因為訂單交易量大的關係,款項不會依據個別當事人購買的
各筆遊戲點數匯出款項給下游廠商,會彙整起來一併以前述
方式支付等語(見偵5701卷第116至118、144至146頁,偵24
886卷第47頁,偵24893卷第79至81頁,偵38847卷第158至16
1頁);於原審審理時供稱略以:板點公司的資本額為10幾
萬元,公司從成立到被查獲,進出款項以及收的金流有超過
1億元,我們是透過GOOGLE去投放關鍵字廣告找到底下這些
公司委託我們辦這些金流,我只審核經濟部有的內容,客戶
拿去做何利用我不清楚。當時成立板點公司是因為紅樂企業
社的負責人也出現債務問題,第三方代收支付會去審核負責
人的經濟財務狀況,我們擔心公司客戶的錢被影響到,所以
當時才成立板點公司,板點公司承接紅樂企業社舊有客戶,
之後再新增一些,紅樂企業社期間營運時大約10多家特約商
,到板點公司營運時,印象有新增到20多家特約商。紅樂企
業社只有我一個人在處理,我就是實際上的負責人,也做所
有業務包含內部稽核,稽核是我在查證商戶的資料跟萬事達
跟睿聚對帳、撥款,板點公司一樣只有我在處理。申請成為
我們的特約商有兩個方式,一個方式是他需要在官網上申請
,以及上傳他所有資料,我可以在後臺看到,可以做審核,
另一個方式,他需要在官網下載睿聚公司的紙本資料填寫再
寄回。每一件的利潤萬事達公司及睿聚公司是跟我收每一筆
0.7%再加25元,我們放出去的條件是0.8%再加30元,差0.1%
跟5元是板點公司或紅樂企業社的利潤等語(見原審金訴65
卷㈡第225至257頁)。參以證人歐佳怡經被告授權處理紅樂
業社、板點公司之收付業務資料(見本院卷二第300頁)
,而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之負責人均為人頭,且係受被告
邀約擔任乙節,亦為證人即紅樂企業社名義負責人洪皓倫
警詢、板點公司名義負責人阮采羚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明確
(見偵37332卷第4、30至31頁,偵24893卷第65至75頁),
堪認紅樂企業社及板點公司由被告負責營運及稽核,其上開
所述以賺取代收付手續費營利,查核方式係以經濟部公示資
料查詢該公司統一編號、營業項目、負責人是否一致為據,
如果相同,即開通代收付通道給申請服務之公司,即被告下
游商家基本上只要能設立公司或行號均能開通代收付服務等
節,應與事實相符。
 ⒉關於下游商家之訂約過程,被告於另案偵查中陳稱:我於108
年底,是以睿聚公司經銷商紅樂企業社之名義與正胤公司
、准詳公司及好順公司所派出之綽號「無敵」之不詳之人洽
談第三方支付事宜,「無敵」和我約在臺中全國飯店,洽談
如何收費,房間是他開的,我一進去時,就有6 、7 個人在
場,他和我說國語,但是會用臺語罵人,情緒易怒,兄弟貌
,我當時推測他是竹聯幫的。我是用飛機軟體傳空白合約電
子檔給「無敵」,也有和他說可以到睿聚公司官網下載電子
檔,我接洽到「無敵」後,他當場簽了其中兩家公司合約給
我,我有和「無敵」說,我要回去和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可
以做,於是我就先回去跟張克家確認條件是否可以接受,過
一段時間他同意後,我才和這上開三家公司簽約,我掃描
完合約發給睿聚公司,正本由我保管,經我看照片指認「無
敵」就是王立岑。而契約當事人是睿聚公司與正胤公司、准
詳公司及好順公司,這樣睿聚公司代收的錢才能撥給他們,
紅樂企業社後來因財務危機,就和板點公司簽立業務轉讓契
約,把紅樂企業社所有客戶都轉給板點公司,板點公司也在
109年3月與睿聚公司簽好經銷商契約,同時我也找了萬事達
公司當作金流渠道等語(見本院卷三第97至103頁);於另
案羈押庭訊問時供稱:王立岑有和我說過准詳、正胤及好順
公司都是他負責處理的,但他並沒有告訴我本名,我是到市
刑大做筆錄時,才能確認是他,我一般出去也不會說我的名
字,會說綽號,我有和他說我是代表公司來的,他沒有提名
字,我也不會覺得奇怪等語(見本院卷三第92頁)。另紅樂
業社、板點公司下游商家負責人供述部分:
 ⑴證人即好順有限公司名義負責人廖仁甫於另案偵查中證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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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