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金上字,113年度,16號
TPHV,113,金上,16,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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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上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徐承壽
被 上訴人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林添富
訴訟代理人 林怡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
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伊向被上訴人申請之帳號0000000號期貨帳戶
(下稱系爭帳戶),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上午9時43分許至9
時51分許,遭委賣CME交易所202104黃金期貨(下稱系爭期
貨)12口,詳如原判決附表所示,其中編號1至9之下單交易
成功(下稱系爭交易);伊為進行平倉,故於同日中午委買
系爭期貨9口,而支出手續費美元108元,且因該9口系爭期
貨平倉而淨損美元1550元,計受有美元1658元之損害;而系
爭交易之下單,係被上訴人員工冒用系爭帳戶所為,故被上
訴人有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08條規定之情事,應賠償伊於109
、110年度海外期貨交易損失合計新臺幣(下同)206萬5639
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如數賠償之
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
。並於本院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
人206萬5639元。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申請系爭帳戶,並申請電子交易數位
憑證,經伊發給電子交易密碼,上訴人即變更密碼;而上訴
人於110年1月26日上午9時43分許至9時51分許,以其申請之
數位憑證所綁定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元大期貨精
靈電子交易平台(下稱系爭平台)APP輸入其電子交易帳號
密碼,透過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電信公司)提
供智慧型行動裝置使用之行動IP位址114.136.180.42(下稱
系爭IP位址)下單委託系爭交易,其上開行動電話嗣並收到
系爭平台成交回報訊息;況上訴人於系爭期貨交易前後,均
有以其申請之數位憑證及電子交易帳號密碼下單交易之紀錄
,上訴人亦自承無人知悉其電子交易帳號密碼;足見系爭交
易均係其自行下單,非他人冒用系爭帳戶所為,伊亦無違反
期貨交易法第108條規定之情事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
答辯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查,㈠上訴人於109年7月6日簽署原審北簡字卷第137至158頁 所示期貨開戶文件,在被上訴人處開設系爭帳戶以進行期貨 交易;㈡上訴人係藉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載 系爭平台APP,以電子交易帳號密碼登入該平台進行期貨交 易;㈢系爭帳戶於110年1月26日上午9時43分54秒至9時51分9 秒許,因有系爭交易,故上訴人於當日中午12時51分許以系 爭帳戶委買系爭期貨9口以進行平倉;㈣上訴人就系爭交易, 申告被上訴人法定代理林添富等人涉犯妨害電腦使用、違 反期貨交易法等罪嫌,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 檢)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8312號為不起訴處分、臺灣高 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79號 駁回再議,及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2393號簽結等情 ,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三第8至9、15至16頁、卷一第 127頁),堪信為真。
四、本件應審究者為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 人賠償206萬5639元,有無理由?茲分別論述如下:  ㈠、按從事期貨交易,不得有對作、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 生期貨交易人或第三人誤信之行為;前項所稱對作,指場外 沖銷、交叉交易、擅為交易相對人、配合交易之行為。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 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 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固為期貨交易 法第108條、民法第184條所分別明定。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 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則定有明文。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發生及有 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而 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成立要件 則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968號民事裁 判意旨參照)。是以,若原告未能舉證,則其依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所為損害賠償之請求,即無從准許。
㈡、經查:
 ⒈上訴人因在被上訴人處開設系爭帳戶,於109年7月6日簽署期 貨開戶文件,並申請電子交易數位憑證,而藉所持用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下載系爭平台APP,以電子交易帳號密 碼登入該平台進行期貨交易;而系爭帳戶於110年1月26日上 午9時43分許至9時51分許因委賣系爭期貨9口而成交系爭交 易,故上訴人於當日中午12時51分許委買系爭期貨9口以進



行平倉等情,有期貨開戶文件、電子交易密碼簽收單、系爭 平台成交回報訊息、被上訴人買賣報告書在卷可稽(見原審 簡字卷第137至158、17至23、31至35頁),且為兩造所不爭 (上開不爭執事項㈠㈡㈢)。而於系爭交易時間,上訴人上開 行動電話係使用系爭IP位址,與系爭交易電子下單之IP位址 相符,亦有中華電信公司通聯調閱查詢單、系爭帳戶交易紀 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227至229、55頁),則系爭交易應 係由上訴人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進行下單。
 ⒉參以上訴人自承伊於開設系爭帳戶而領取電子交易帳號密碼 後,即將電子交易密碼變更,故無人知悉伊之電子交易密碼 ;伊則以上開行動電話下載系爭平台APP,再輸入伊之電子 交易帳號密碼而登入該平台以進行期貨交易(見本院卷三第 16頁、原審卷第371頁)。且就系爭交易下單之電子交易數 位憑證(憑證序號7BFF4E80,下稱系爭數位憑證),於系爭 交易前、後,均有經該憑證進行下單或刪單之紀錄,此參卷 附買賣報告書足知(見本院卷三第59至67頁),其中於系爭 交易前約8分鐘之同日上午9時35分許之系爭期貨1口下單與 刪單,及系爭交易後之同日中午12時51分許之系爭期貨9口 下單,上訴人亦自承均係其所為(見本院卷三第16、65至67 頁、上開不爭執事項㈢)。可見系爭交易確係上訴人以伊所 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輸入伊電子交易帳號密碼登入系爭平 台經驗證後所為下單,而成交之期貨交易。   ⒊上訴人雖主張伊所持用之行動電話,於系爭交易期間並非使 用系爭IP位址,且就系爭交易下單驗證之系爭數位憑證,亦 非伊所申請使用,係被上訴人內部有人冒用伊之名義申請並 使用系爭帳戶下單云云。但除前述通聯調閱查詢單,顯示上 訴人所持用之上開門號行動電話於系爭交易期間係使用系爭 IP位址,且無證據顯示中華電信公司提供不實資料外;上訴 人之電子交易帳號密碼並無他人知悉,既為其所自承,故除 上訴人外,並無任何人可以上訴人之電子交易帳號密碼登入 系爭平台而以系爭帳戶進行期貨交易;即遑論上訴人主張非 伊申請使用之系爭數位憑證,於系爭交易前、後,均有上訴 人自行下單或刪單之紀錄,業如前述,倘若系爭數位憑證並 非上訴人所申請使用,則上訴人又如何經該憑證而為前述電 子下單或刪單?足見上訴人前揭主張,並非實情。系爭交易 確係由上訴人以電子交易方式所為下單甚明。
 ⒋況上訴人就系爭交易,前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 稱金評中心)對被上訴人申請評議、向北檢申告被上訴人法 定代理林添富涉嫌刑法第358條所定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 備罪,先後經金評中心決定難為有利上訴人之認定,及北檢



檢察官對林添富為不起訴處分、高檢署檢察長駁回上訴人之 再議確定,有金評中心110年評字第1046號評議書、北檢110 年度偵字第18312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高檢署111年度上 聲議字第79號檢察長處分書在卷可參(見北檢111年度偵字 第32393號卷第20至25頁、本院卷一第239至247頁),且為 兩造所不爭執(上開不爭執事項㈣),均與本院採相同見解 ;益徵系爭交易均係上訴人自行下單,非被上訴人內部人員 冒用其名義或冒用系爭帳戶所為,上訴人復未舉證被上訴人 尚有何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08條所定之情事。則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對其有侵權行為云云,自非有據。
 ⒌依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內部人員冒用其名義及系爭 帳戶下單致成交系爭交易,被上訴人違反期貨交易法第108 條規定云云,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賠償 損害,於法即屬無據。
五、從而,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20 6萬5639元,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於法並無違誤。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謫原判決不當,求 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賢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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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