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家再字,113年度,3號
TPHV,113,重家再,3,202412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再字第3號
再審 原 告 林薛彩雲

林育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煥智律師
張鴻翊律師
視 同
再審 原告 林祺婷

林祺文
林育菁
林美德
再審 被告 林弘濬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
月6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114年月1
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陳 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1/1頁


參考資料